数学与统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发布日期:2024-0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院党组织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学院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织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委员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组织委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精神和文件,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重要事项,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

(三)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群团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外事、人事、人才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以及师德师风建设。

(五)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党内评先评优等工作。

(六)研究讨论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党组织决策的重大事项。

(八)其它应提交党组织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涉及本单位政治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委员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党组织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党组织书记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八条党组织委员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提出建议,党组织书记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原则上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一般应达成一致后再上会讨论。

(四)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条党组织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党组织书记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委员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党组织委员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汇报,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党组织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党组织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党组织书记应末位表态。党组织委员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五条党组织委员会议由指定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由党组织委员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并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学院党组织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凡属应由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十九条党组织委员会议做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组织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的,其本人应回避,党组织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书记应强调保密纪律,要求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涉及保密事项,应按照国家及学校保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会议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