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统计学院教授会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4-0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数学与统计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教授治学,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单位教授会章程》(校人字〔2021〕64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授会(以下简称教授会)是学院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接受学院党委、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条  教授会应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践行“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和“厚德博学,追求卓越”的校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规范学术行为,服务学校和学院的发展,为“建设让人民满意、让世人仰慕的优秀大学”而努力。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教授会组成人数及各学科名额分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科均衡原则确定。

   第五条 教授会成员由全体教授在符合任职资格(由学院党委和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把关)的教授中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授到会),选举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条 教授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教授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教授会推选产生。担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原则上不担任教授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教授会每届任期四年,教授会主任和副主任原则上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教授会设秘书1名,由学院指派,负责教授会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归档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八条  非教授会成员的学院党政领导,可列席教授会。根据需要,可安排教师代表列席教授会;也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听取专家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教授会职责:

  1、对学院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2、对人才及队伍建设规划进行评议;

  3、对拟引进人才及教师的考核与遴选进行评议;

  4、对教学、科研岗位考核聘用及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5、对教师职业能力进行考核评价;

  6、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评议的其它事项;

  7、推选产生学院教授会主任、副主任,决定届中教授会成员的增补。

  第十条   教授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1、召集、主持教授会会议;根据教授会议事规则,确定教授会会议议题;

    2、督促检查教授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教授会反馈报告;

    3、教授会主任任职期满,须向学院全体教授报告本届教授会工作情况。

   教授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受教授会主任委托,可代行教授会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教授会成员的权利:

  1、对学院发展规划、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行使建议权;

  2、参加教授会会议,行使评议权和表决权;

  3、对教授会工作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教授会成员的义务:

  1、遵守教授会章程,执行教授会决议;

  2、遵守工作纪律,遵循客观公正、顾全大局、开诚布公、相互尊重的原则,积极参加教授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不可由他人代替参与教授会;

  3、遵守有关保密纪律;遵守回避制度,如果所评议的议题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4、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教授会根据党政联席会提议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若教授会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成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议题,主任须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召开教授会会议,到会人数应达到教授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十五条  教授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教授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关议题需要表决时,可采取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由教授会主任提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教授会成员缺席会议,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但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征求缺席成员的意见。如对所议问题产生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应暂缓作出决议,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教授会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应由教授会秘书及时整理,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教授会讨论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应及时予以公开。如有不同意见,申诉人有权按程序提请教授会复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应由教授会评议咨询的事项,教授会应及时予以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对教授会讨论评议的事项,一周内若有投诉、申诉等情形发生且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由教授会主任或党政联席会议提议,经半数以上教授会成员同意,可以提请教授会复议,复议仅限1次。

  第十九条  教授会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议题、讨论程序、发言内容和决议结论等记录工作,并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并敦促学院有关人员认真落实。


第五章 任职、退出与增补


  第二十一条  教授会成员须为学院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新任人员年龄应能任满一届,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言行雅正,作风正派;

  3、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遵纪守法,治学严谨,身心健康;

  4、具有崇尚学术的科学精神、深厚的学术功底、宽广的学术胸怀,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5、具有全局观念和奉献精神,关心学校、学院和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愿意为学校和学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教授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教授会主任请假;不经请假,届内累计3次不参加教授会会议及有关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本届教授会。

  第二十三条  教授会成员届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开岗位,即自动退出本届教授会。

  第二十四条  教授会成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学院取消其教授会成员资格,并不再续任:

  1、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学术不端行为;

  3、违反教师职业操守,师德行为失范;

  4、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行为;

  5、违法违纪行为;

  6、其他违反本工作细则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教授会成员出现增补情况,由教授会主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符合资格的增补人选,经教授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工作细则的修订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由学院全体教授大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教授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