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统计学院公房优化配置及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4-10为保障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配置办公用房,合理安排科研用房,提高公房使用效益,建立数学与统计学院(以下简称“数统学院”)管理规范和合理高效的公房分配和使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房屋的效能,促进学院的和谐快速发展,依据《武汉理工大学公房优化配置及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及《教学科研单位用房优化配置与有偿使用改革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房”指产权属于学校,目前确定为学院使用的所有房屋。本办法中所指用房面积是指按房屋净使用面积核定的用房面积(不包括厅、走廊、厕所和楼梯等公共部分的面积)。
第二条 公房优化配置及有偿使用的原则是“分类管理、定额核算、有偿使用、动态配置”。学院根据公房性质进行测算、核定、收费或补偿。
第三条 由学院公房优化配置及有偿使用工作组负责相关的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组长为学院院长和书记,副组长为分管行政工作副职院领导,成员为综合办、教学办、科研办、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负责人,以及学院各系(中心)负责行政工作的负责人。学院每年对各用房面积核定一次。现有公房使用面积超出核定用房面积的,应按超出的部分面积和收费标准向学院缴纳公房资源调节费,或将超出部分的公房退还给学院;现有公房使用面积少于核定用房面积的,学院按相关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或将腾空的公房资源优先调配给缺额的系(中心)。
第四条 各系(中心)做好公房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报修等管理工作,如有调整,须报送学院审批确定。
第五条 公房资源调节费主要用于支付超出核定用房面积的房屋租金和房屋设备维修。收取或者补偿的公房资源调节费纳入学院的设备维修费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公房有偿使用执行情况纳入各系年终考核、分配与奖励。
第六条 学院办公、教学及辅助和实验实习等公有用房,由学院直接与学校结算。学院科研用房由各系(中心)与学院进行结算。
第七条 未经学院同意,任何个人或系(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学院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作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等。对违规用房,学院一律收回,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系(中心)如需对其使用的学校公房进行内部改造或改变用途,需向学院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院领导审批,经学院公房优化配置及有偿使用工作组审核并报送学校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原工作用房,返聘者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整安排工作用房。
第十条 各系(中心)应对利用率低、摆放闲置设备(施)或杂物、长期空置的房屋进行清理,以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房源。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的公用房,学院将予以收回,并进行重新分配。
第二章 学院基本用房核定及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基本用房主要包括党政办用房、教师工作用房、研究生工位用房、业务用房,具体核定与使用原则如下:
(一)党政办公用房按照单位党政管理干部编制,按表1分级分类给予人均定额上限面积。
表1 党政办公用房人均额定上限面积

(二)教师工作用房按照单位教学科研编制(超编缺编部分按50%计算),按表2分级分类给予人均定额上限面积。
表2 教师工作用房人均额定上限面积

(三)研究生工位用房按照研究生数,给予研究生工位人均定额上限面积2m2。
(四)业务用房包含会议会客室、院系研讨室、师生活动室、教工之家、党员活动室、谈话室、图书资料室及人员用房、试卷及档案室等。
表3 业务用房面积核定标准表

(五)各系(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额定的上限面积内进行合理公房优化调配和使用。
第三章 学院实验实习用房核定与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实验实习及辅助用房(含实验技术人员用房)定额上限面积(A)按以下公式核定:
A(㎡)= A1×K1+A2×K2
A1=本科生数×M1+硕士生数×M2+博士生数×M3
公式中:
A1为在校学生当量数(人),折算系数见表4;
K1=2.0,为学科专业调节值(㎡/人);
A2为当年所承担的公共实验课和实践课学时数(按实验实习工作量核算,含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工作量);
K2为公共实验课和实践课学时数核定值取0.3 ㎡/课时。
表4 在校学生人数(当量数)A1 折算表

第十三条 学院属于跨校区承担公共基础课的学院,用房面积在核定的实验实习用房面积基础上增加10%。
第四章 学院科研配置用房核定与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科研配置用房包括科研项目用房、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基地用房、高层次人才科研用房等三类,其面积核定标准如下:
(一)科研项目用房核定标准:
依据前三年科研经费分类到款总额的平均值和学科性质核定其定额上限用房面积(B):
B(㎡)=( H1×N1+H2×N2+ H3×N3)×K3
公式中:
H1为各单位前三年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总额平均值(万元);
H2为各单位前三年省部级纵向、年度到款百万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到款总额平均值(万元);
H3为各单位前三年其它科研项目经费到款总额平均值(万元);
N1取值0.8,N2取值0.6,N3取值0.5;
K3为学科性质调节值,理工科类K3取0.4㎡/万元。
(二)省部级科研基地用房面积核定标准:
1. GF省部级科研基地: 1000㎡/个(建筑面积1600 ㎡ )。
2.非独立运行省部级科研基地: 300㎡/个(建筑面积500 ㎡ )。
(三)全职到岗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科研用房面积核定标准:
1.院士:600㎡/人。
2.千人、杰青、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领军(杰出)人才:300㎡/人。
3.青年千人、青年长江、优青、万人青拔:120㎡/人(给予一个聘期无偿使用)。
4.学校青年拨尖人才(第一层次):30㎡/人(给予一个聘期无偿使用)。
第十五条 自筹资金建房指教学科研单位自筹资金在学校权属土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面积计入该单位定额总面积,其中自筹经费占比使用面积(C)无偿使用,按以下公式核定:
C=总使用面积×(自筹出资金额÷总造价)
第十六条 奖励用房核定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学校排名位于前3)、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认定后第二年起连续三年该单位科研项目用房定额无偿使用面积增加20%。
(二)主持千万级国家级科研项目(不计算外拨经费),认定后第二年起连续三年该单位科研项目用房定额无偿使用面积增加20%。
第五章 公房资源调节费收取和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未完成年度科研经费目标
(一)目标值1/2 >到款额,科研项目配置定额面积全部有偿使用。
(二)目标值1/2≤到款额<目标值2/3,科研项目配置定额无偿使用面积减少1/2。
(三)目标值2/3≤到款额<目标值,科研项目配置定额无偿使用面积减少1/3。
高层次人才每个聘期内未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人才科研用房全部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年底根据核定的公房使用数据对各系(中心)收取或补偿公房资源调节费,收取或补偿的方式、时间、收支项目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或上级部门如有相关新文件出台或政策调整,按新文件规定和政策执行。
数学与统计学院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