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统计学院师德考评细则(暂行)

发布日期:2025-09-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师德考评办法》(校党字〔202514号)《武汉理工大学师德先进评选与奖励暂行办法》(校党字〔201915号)《武汉理工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校党字〔202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数学与统计学院师德考评细则。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结果等次

第二条  师德考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学术规范、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生活作风等6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爱国守法,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

(二)教育教学方面: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三)学术规范方面: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

(四)管理育人方面:做到科学管理,爱岗敬业,勤勉奉献,依法依规,廉洁高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将管理育人贯穿于管理工作全过程。

(五)服务育人方面:坚持以生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吃苦耐劳,提供靶向服务,增强供给能力;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在关心、帮助、服务学生的过程中实现教育、引导学生的育人目标。

(六)生活作风方面: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在教职工年度师德考评中思想政治、生活作风等2个方面为必须包含的考评内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年度师德考评内容还应包含教育教学、学术规范等,从事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年度师德考评内容还应包含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

第三条  年度师德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管理服务育人职责,遵守学术规范,生活作风正派,无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合格: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学术规范、管理服务、工作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出现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  在执行《武汉理工大学师德考评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师德先进评选与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工作实际, 对师德表现突出、职业道德高尚、工作业绩卓著的师德先进予以重点培养并推荐参加学校各类评奖评先,对先进事迹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报道,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研究生导师选聘、评优推先,以及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培育和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推荐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师德先进个人予以优先。

第五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职员岗位等晋级聘用中,对符合条件的师德楷模评审指标予以单列。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认定

第六条  学院教师应规范职业行为,坚守师德底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声誉,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或利用学生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中谋求不当利益,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虐待、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反科研伦理规范,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违背学校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等各类学术不端行为;

(八)在招生、转专业、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物,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的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相关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七条  学院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适用前述条款外,还应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需要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前述条款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文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的,前述党内法规有适用的,参照党内法规同时给予处理处分;如无适用的,由民主党派依据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处理处分。

第九条  本细则由数学与统计学院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数学与统计学院

                                                                                202598